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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规定骗保障房者5年不得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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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1月05日03:49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李斌)昨日,深圳市国土房产局举办第二次6006套保障性住房分配申请培训班,据悉,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收入认定办法已经出台。
  在这批6006套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办法中规定,有资格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2006年至2007年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连续两年低于23252元。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年可支配收入的总和,除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总人数计算。同时,申请家庭总资产不超过28万元。
  对于在申请时隐瞒收入状况者,该办法规定:对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采取各种手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发现,5年内不再接受其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同时,记入人民银行信用基础数据库和深圳市有关部门建立的个人或企业征信系统。
  -链接
  申请者家庭可支配收入认定办法
  ●列入项目
  ●工薪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含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分红收入等)以及兼职、兼业收入和从事各种技艺、各项劳动服务所得的报酬。
  ●经营性收入。指个体、私营业主等在工商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合法经营取得的收入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费用、缴纳税款等,可直接用于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收入。
  ●其它经常性收入。指上述收入之外的财产孳生性收入。包括:1.财产性收入;2.转移性收入。主要包括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费、赔偿收入、因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按月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赡养费、抚(扶)养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接受馈赠收入、继承收入以及经认定应计入收入的其他收入;3.出售财物收入。
  ●不计项目
  ●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
  ●政府颁发的对特别贡献人员的奖励金、补贴金等。
  ●区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等。
  ●工伤人员的护理费.
  ●因公(工)死亡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
  ●按规定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
  ●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货款等。
  ●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经认可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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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端 Posted: 2008-01-05 13:32 | [楼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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