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只大熊猫 |
2008-01-05 14:39 |
深圳新闻网讯 在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中,收入认定是最重要的一项。记者昨日从国土房管部门举行的我市保障性住房租售工作第二次培训班上获悉,申请2007年度保障性住房家庭收入认定办法已经出台。有资格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是:2006年至2007年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连续两年低于23252元。同时,申请家庭总资产不超过28万元。这是我市首次出台保障性住房收入认定办法。 按照该办法,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包括家庭扣除交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该办法规定,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员。收入统计标准以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无论收入是补发还是实发,只要在调查期间得到的都应如实计算。年可支配收入计算时间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 市民政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家庭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薪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含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分红收入等)以及兼职、兼业收入和从事各种技艺、各项劳动服务所得的报酬。 二、经营性收入。指个体、私营业主等在工商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合法经营取得的收入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费用、缴纳税款等,可直接用于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收入。 三、其他经常性收入。指上述收入之外的财产孳生性收入。包括:1.财产性收入(投资收入和知识产权收入);2.转移性收入。主要包括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费、赔偿收入、因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按月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赡养费、抚(扶)养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接受馈赠收入、继承收入以及经认定应计入收入的其他收入。3.出售财物收入。 以下10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包括:1.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2.政府颁发的对特别贡献人员的奖励金、补贴金等。3.区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等。4.工伤人员的护理费;5.因公(工)死亡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6.按规定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7.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8.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9.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10.经认可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该办法规定,申请人家庭拥有的资产,包括实物资产和货币资产(有价证券、存款、借出款及其他债权、储蓄性保险本金、投资本金等),由申请人诚信申报,审核机构调查评估确定。 对于申请人家庭收入的认定程序,街道办对申请家庭的收入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所在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5日。无异议的,填写认定审批表,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区审核工作机构。区审核机构接到街道办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复审。市国土房产局牵头同民政、公安、劳动保障、工商、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对复审材料作进一步的调查核实,形成最终结论。终审合格的,予以公示。 对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采取各种手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发现,5年内不再接受其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同时,记入人民银行信用基础数据库和我市有关部门建立的个人或企业征信系统。 民政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我市是首次公布保障性住房收入认定办法,该办法将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以期在今后制定一个较长时期的规范性文件。 租售时间表 1月14日~2月5日:区街道办事处接受受理申请; 2月19日前:区街道办事处完成《申请表》的数据录入,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2月20日~2月24日:区街道办事处将初审合格信息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张榜公示; 2月20日~2月26日:对初审张榜信息进行校正; 2月27日~2月29日:区街道办事处将申请档案材料移交给区建设(住宅)局; 3月1日~3月11日:区建设(住宅)局进行复审; 3月12日~3月14日:区建设(住宅)局将复审合格的申请档案材料移交给市国土房产局售房中心; 3月15日~4月10日:市国土房产局售房中心进行终审; 4月11日~4月15日:终审公示,采取两级公示方式,既在公共媒体上公示,也在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的社区公示; 4月11日~4月20日:对终审张榜信息进行校正; 4月21日~4月25日:终榜,采取分区设队的方式安排选房。以申请人户籍迁入深圳市时间为计分排队的主要依据,按分数高低依次选房; 4月26日后(具体时间另行安排):选房、办理购买经济适用房和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手续,包括交纳保证金并签订认购协议书或认租协议书、签订购房合同或租赁合同等,且对相关资料进行汇总备案。 离异可否申请经济适用房?——国土房产部门详解租售政策 市国土房管部门日前进行保障性住房有关政策的答疑之后,市民对申请政策、办法和程序进一步提出了一系列咨询。为进一步让市民弄清相关政策和程序,不断完善我市的住房保障体系和机制,昨日,市国土房产局有关负责人接受本报专访,针对这一些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离异者可否申请经济适用房 问:申请人户口几次进出深圳,有无条件申请此次保障性住房? 答:看其最后一次户口进深圳是什么时候,前几次户口进出深圳可以不管。申请办法规定,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有深圳户籍,户籍迁入本市时间均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含此日)。 问:离异之后,未带小孩,是界定为单亲家庭还是单身? 答:应界定为单身。不能申请经济适用房,只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问:申请办法中规定,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形成时间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如果一男一女在此日期时是夫妻关系,但之后离婚了,是否可以共同申请? 答:婚姻状况形成时间以2005年12月31日为准,如果那时为婚姻关系,则可以共同申请。 问:共同申请人是否越多越好? 答:不是。分数只与申请人有关系,一个家庭应该选择一个最合适的申请人。选房排队如何计分 问:本次选房排队的具体计分办法是什么? 答:具体办法是:(1)申请人户籍自迁入本市当月起每月1分;(2)申请人户籍迁入本市时不满18周岁的,其迁入时间从年满18周岁当月算起;成立深圳经济特区前迁入的,迁入时间从1980年6月算起;(3)申请人服役前或到外地读书前户籍已在本市的,其户籍迁入时间可连续计算;(4)计分截止时间为2007年12月31日;(5)加分条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中有重点优抚对象、一级残疾人者,增加24分;二级残疾人者,增加18分;三级残疾人者,增加12分。申请家庭有多个家庭成员符合加分条件的,可累计加分。 问:本次选房排队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经终审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以申请人户籍迁入深圳市时间为计分排队的主要依据,按分数高低依次选房。如果按月计分,分数相同,则按日计分排序;如分数仍相同,采用摇号的办法确定前后顺序。 申请材料如何准备 问:申请本次住房时,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有何要求? 答:具体要求如下:(1)现役军人须提交军人身份证号码表、军官证或士兵证。若户口簿不能反映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之间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申请家庭须提供结婚证、出生证或取得公证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2)婚姻状况证明:未婚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含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 问: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失业的,应提交什么证明材料?答:应提交失业证,该证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为准。 问:如何提交社会保险证明? 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已参加社会保险的,需提交社会保险证明。社会保险证明以劳动和保障部门出具的2006年至2007年社会保险缴纳清单为准。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需提交相关证明。 问:如何办理申请人或其配偶的计划生育证明? 答:计划生育证明以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为准。 问:如何办理和提交2006年至2007年的收入证明? 答:2006年至2007年期间在职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其工资收入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需加盖人事劳资章或单位公章,并由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若期间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同时提交原单位和现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2006年至2007年期间,持有失业证的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收入情况在个人诚信申报后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评估并盖章。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具体收入按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问:重点优抚家庭应提交何种证明? 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中有重点优抚对象的,应提交由民政部门核准的优抚证明等。 问:中重度残疾人应提交何种证明? 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中有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的,以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为准,2001年前(含2001年)办理的残疾人证须以市残疾人联合会重新换发的新证为准。 如何领取申请资料 问:申请家庭如何领取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答:申请家庭应在2008年1月11日至2月5日(含节假日)内,到就近的街道办事处领取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或从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网站www.szfdc.gov.cn下载。 问:申请家庭如何提出申请? 答:申请家庭应在2008年1月14日至2月5日(含节假日)内,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问:本次对申请家庭的资格采取何种方式审核? 答:采取“三级审核、两次公示”的方式审核,即街道办事处受理和初审、区建设(住宅)局复审、市国土房产局终审,全市、社区两次公示,严格审查核实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 监督管理怎样执行 问:违规违法骗取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如何处理? 答:对通过弄虚作假,隐瞒申请家庭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状况骗取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严格执行取消相应资格、政府收回住房、提高租金等规定。对拒不执行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违规行为一旦查实,载入个人诚信不良记录,5年内不得再申请住房保障。情节恶劣的,在社区公示通报并通知所在单位。行为涉嫌违法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问:对为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应该如何处理? 答:对这种情形,将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未满5年的,能否转让、出租、抵押? 答:不能。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5年后上市出售的,应当遵照哪些规定? 答:应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 问: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和单身人士,因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如何处理? 答: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和单身人士,因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收回处理或将租金提高到市场价格水平。(记者董超文李纬娜)
|
|